(2016年6月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2016年12月14日校长办公会第一次修订通过,2018年4月26日校长办公会第二次修订通过,2019年6月27日校长办公会第三次修订通过)
按照我省《关于全力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》(吉征联【2016】2号)文件的部署安排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对参军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:
一、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
入伍前已经被学校录取或者是在校生,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,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,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、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,并可免修军事技能训练、军事理论教育课及大学期间的大学体育课,成绩记90,直接获得学分。退役学生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大于等于40分开始计算总成绩,小于40分以卷面成绩代替总成绩,总成绩大于等于50分视为课程考核及格。
二、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可转专业
学生参军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到大一和大二的本科学生,本人可自愿提出转专业申请,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,依据专业可接收能力,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,每个转入专业接收名额不超过专业年级人数的5%,志愿相同且超出专业可接收额度的,参照服役期间在部队的表现和入伍前在学校的成绩(在校成绩的排队方法参照《太阳集团1088vip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(试行)》中的规定),无在校成绩的学生参照高考分数与太阳集团1088vip在该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差值等进行排序;再相同的,依据学校公布的各专业优先接收条件排序,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学习。转专业原则上按照高考录取专业性质进行,文史类专业可转入文史类及文理兼招类专业;理工类可转入理工类及文理兼招类专业;文理兼招类专业可转入到文史类专业;艺术类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能在所在学院内部进行转专业。转入新专业后的学费,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。转专业申请工作原则上在每年9月30日前进行。
三、学籍处理
对于服役期满后复学的学生,学籍处理每学年进行一次,从入学开始,按培养方案要求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第一次累计达到40学分及以上者,给予退学警告处理;受到退学警告处理的学生,编入到下一年级学习。下一次学籍处理时,第二次出现按培养方案要求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40学分及以上者,给予退学处理,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可以选择退学或退学试读。
四、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查
对于服役期满后复学的学生,进行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查时,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,取得相应的各类有效学分,德、智、体达到毕业要求,并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费及其它费用,准予毕业,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。服役期满后复学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审查,其平均学分绩点和补考通过的课程门数,以及有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,不再作为其是否授予学位的限制条件,毕业后一年内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,可补授其学士学位。
五、应征入伍前在学校受过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服役期满复学时学校取消其处分
当年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军的(已取得入伍通知书的学生)取消其违纪处分。
六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
原《太阳集团1088vip关于在校大学生服役后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(第二次修订)》(长大校发〔2018〕32号)同时废止。